域名注冊人權利與責任注冊商委任協議規定之注冊人權利與責任背景:2009 年認證注冊商協議 (RAA) 新增的一條規定是要求 ICANN 與注冊商協商后開發一個網頁,在上面標識出注冊人享有的權利和責任。這份文件是在 GNSO 理事會和一般會員咨詢委員會聯合工作小組的初步建議下,與注冊商商議之后發布的。該文件還以"簡明語言"列舉了注冊人根據現行的 2009 年認證注冊商協議 (RAA) 所享有的權利和責任。 簡介本文為 注 冊商委任協議 (RAA) 中關于注冊人權利與責任的條款摘要,采用"平白語言"書寫,用于在注冊商網站上發布。雖然本文所含部分條款并非特別針對注冊人,但由于其有利于理解注冊商和注冊人之間的關系,因此也予以納入。由于注冊商委任協議 (RAA) 中包含了 互聯網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 (ICANN) 合意政策與規范,因此本文亦對該合意政策與規范中關于注冊人權利與責任的規定進行了總結。 本文中的條款摘要并不能取代注冊商委任協議 (RAA) 及上述政策與規范中規定的條款。 導言已注冊名稱持有人(也稱為"注冊人")必須使用互聯網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 (ICANN) 認可的注冊商所提供的服務注冊域名。注冊商必須與互聯網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 (ICANN) 簽署注冊商委任協議 (RAA) 方可成為互聯網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 (ICANN) 認可的注冊商。注冊商委任協議 (RAA) 規定了注冊人的各種權利與責任,互聯網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 (ICANN) 各單項政策和規范也規定了注冊人的其他權利與責任,注冊人亦同意遵守。 注冊商委任協議 (RAA) 及相關政策采用非常具體、常用的法律術語起草。為便于注冊人更好地理解其與域名注冊相關的權利與責任,本文對這些權利與責任進行了總結。本文所述摘要并不能取代注冊商委任協議 (RAA) 中的實際書面條款或相關政策及規范。 注冊商委任協議 (RAA) 利益條款由于注冊商委任協議 (RAA) 由互聯網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 (ICANN) 和注冊商雙方簽署,因此其他任何人(包括已注冊名稱持有人)均不得以違反注冊商委任協議 (RAA) 為由向上述任何一方提起訴訟。 注冊商不得聲稱其可向注冊人提供比其他注冊商更優先的任何相關頂級域名 (TLD) 訪問權。 部分注冊商義務以已注冊名稱持有人履行特定責任(尤其是支付注冊費用、向注冊商提交必要數據點、提交準確數據以及及時更新該等必要數據等責任)為前提。根據特殊條款,注冊商還有必須向已注冊名稱持有人發出通知,包括注冊期滿通知、已注冊名稱持有人個人數據使用通知、通過隱私服務或代理注冊服務注冊之域名的數據托管通知、以及已注冊名稱恢復的費用發布通知等。 注冊商向注冊運營商提交數據 對于各相關頂級域名 (TLD),注冊商均必須在頂級域名 (TLD) 內提交與已注冊名稱的相關 特定 數據 點:
已注冊名稱持有人通常必須向注冊商提供名稱服務器的相關信息 (3.2.1.2 – 3),另有第 3.2.1.6 小節可能規定已注冊名稱持有人必須提供部分其他數據。如果已注冊名稱持有人提供了這些數據點的更新數據,則注冊商需在五 (5) 天內將這些更新數據提交給注冊運營商。 Whois 數據 注冊商需要提供一個交互式網頁和端口 43 Whois 服務,以便公眾免費查詢。注冊商委任協議 (RAA) 指定了必須提供以響應查詢的特定數據點:
這些數據點通常稱為 Whois 數據。如下所述,已注冊名稱持有人需要向注冊商提供及時更新的已注冊名稱 Whois 數據。收到更新數據后,注冊商需"立即"更新 Whois 數據。注冊商可將公共查詢功能的維護工作外包。 注冊商委任協議 (RAA) 允許注冊商向第三方提供 Whois 數據的批量訪問權限。通過公共查詢功能提供 Whois 數據的批量訪問或訪問權限時,注冊商需對大量查詢或注冊商委任協議 (RAA) 中所限制使用的 Whois 數據(包括市場營銷活動和大量推銷活動) 進行限制訪問。如果注冊商將公共查詢功能外包給外部機構,注冊商必須要求所有承包商提供端口 43 服務,對訪問和使用 Whois 數據實施同等限制。 與已注冊名稱持有人通信 注冊商 必須保留與已注冊名稱持有人之間的所有通信記錄,以及提供給注冊運營商的信息記錄。 托管已注冊名稱持有人的數據 注冊商必須為通過注冊商委任注冊之所有已注冊名稱的全部 Whois 數據、以及注冊商提交 給注冊運營商的所有數據 建立一個數據庫,并在該數據庫內記錄各個已注冊名稱的付費聯系人的姓名和郵政地址 (如果有)、電子郵件地址、語音電話號碼和傳真號碼。 在某些情況下,注冊人可限制注冊商在 Whois 查詢中提供的個人信息數量。要實現此目的,注冊人可通過隱私服務(允許注冊人隱藏個人識別信息并經常用隱私服務信息替換的服務) 注冊名稱。客戶還可通過代理服務注冊名稱,其中代理服務商為已注冊名稱持有人,且代理服務商準許客戶使用其域名,在這種情況下,大部分或所有必要數據點列出的信息均為代理服務商(即已注冊名稱持有人)的信息。 當已注冊名稱通過隱私或代理注冊服務注冊后,會對數據庫內的信息造成影響,因此注冊商 必須執行以下任一一項操作:注冊商必須 (1) 在數據庫內記錄注冊客戶提供的姓名和郵政 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和語音電話號碼(即便已使用隱私或代理注冊服務也不例外);或 (2) 在客戶選擇使用隱私或代理注冊服務時,告知客戶其數據未被托管。如果客戶的數據未被托管,則僅托管與隱私或代理注冊服務相關的聯系信息。如果客戶數據未被托管,且數據庫中僅留有代理或隱私服務信息,一旦注冊商或注冊機構出現故障,則此后的通知將僅發送給數據庫內記錄的聯系對象。 注冊商與注冊人之間的業務往來 注冊商委任協議 (RAA) 對注冊商的業務(包括其 與已注冊名稱持有人之間的業務)作出了許多規定。 注冊商在收到已注冊名稱持有人有關支付注冊費的合理保證之前, 不得激活任何已注冊名稱。 如果已注冊名稱持有人未聲明同意續簽注冊(包括注冊商在當前注冊期滿后取消注冊), 則注冊商委任協議 (RAA) 規定了注冊商可在 注冊期滿后采取的措施。如果已注冊名稱持有人不同意續簽,注冊商必須確保在注冊期滿后 45 天內將已注冊名稱從注冊數據庫內刪除。 注冊商取消注冊的權利和刪除域名的義務并非絕對。注冊商委任協議 (RAA) 第 3.7.5.1 小節 列出了可能的"可以減輕處罰的情況"列表,即如果情況屬實,則允許注冊商在已注冊名稱持有人未同意的情況下續簽域名。這些情況包括已注冊名稱處于 UDRP 訴訟、法院指令、破產程序或計費爭議等的情況。表明注冊商在已注冊名稱持有人未同意的情況下續簽注冊的,必須保留原因記錄。 注冊商必須向每一位新注冊人提供 注冊商刪除和自動續簽政策通知。如果注冊商的刪除政策在注冊協議期內有所變更,則注冊商必須盡量通知注冊人。刪除和自動續簽政策的詳細信息 必須公布于注冊商運營域名注冊和續簽的所有網站,注冊商還應于域名贖回寬限期(域名在注冊機構內處于"刪除未決"狀態的 30 天)內在 對恢復域名收取任何費用的網站上予以公布 。1 如果已注冊名稱在刪除時或注冊到期時存在 UDRP 爭議,則 UDRP 原告有權續簽(如果是刪除則為恢復)域名。如果原告續簽或恢復了名稱,注冊商必須將該名稱置于"保留"或"鎖定"狀態2 ,并修改 Whois 信息以顯示該名稱存在爭議。注冊商委任協議 (RAA) 第 3.7.5.7 小節還規定了一項權利,即一旦 UDRP 爭議未經裁決被終止,或其裁決有利于原域名注冊人,則原域名注冊人有權恢復或續簽該名稱。 《注冊商/已注冊名稱持有人協議》 注冊商必須與所有已注冊名稱持有人 簽署一份電子或書面注冊協議。根據注冊商委任協議 (RAA) 的規定,《注冊商/已注冊名稱持有人協議》必須(至少)包括以下條款(見注冊商委任協議 (RAA) 第 3.7.7.1 – 12 小 節):
聯系信息的驗證 適用于注冊商的規范和政策有很多種,詳見下文所述。某些規范或政策可能會明確規定注冊商驗證已注冊名稱持有人首次注冊域名時所提供聯系信息的責任,以及制定定期對這些聯系信息進行重新驗證的 規定。 如果有任何人員向注冊商提出已注冊名稱持有人的聯系信息不準確,注冊商還必須采取 "合理的措施" 驗證聯系信息。此外,即使無人報告聯系信息有誤,如果注冊商知道聯系信息不準確,也應予以更正。 注冊商還必須自己 保存正確的聯系信息,包括有效的電子郵件和通訊地址。這些聯系信息應在注冊商網站上予以公布。 分銷商協議 注冊商委任協議 (RAA) 規定了注冊商與第三方分銷商合作的義務,第三方分銷商可以是與注冊商合作提供注冊商服務的個人或實體。注冊商委任協議 (RAA) 要求注冊商將特殊條款納入《注冊商/分銷商協議》中,這些條款包括:分銷商不得聲稱其獲得了互聯網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 (ICANN) 的委任、分銷商應將要求納入《注冊商/已注冊名稱持有人協議》中的所有條款納入所有的分銷商注冊協議、分銷商必須發布注冊商必須提供之互聯網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 (ICANN) 的全部網站鏈接、分銷商必須確定贊助注冊商身份等條款。分銷商還必須確保,如果客戶正使用分銷商的域名注冊隱私服務或代理注冊服務,則其必須采取以下任何一種措施:(1) 與注冊商一同寄存客戶的身份和聯系信息;(2) 以托管方式寄存身份和聯系信息;或 (3) 向客戶發出其聯系信息尚未托管的通知。 注冊商委任協議 (RAA) 還要求注冊商針對分銷商違反任何相關條款的行為采取合規措施和強制措施。 其他政策/規范按照 姓名重建準確原則 (http://www.icann.org/zh/registrars/rnap-zh.htm) 的規定,凡注冊商(在域名贖回寬限期內)就因提供不實聯系數據或無法成功響應注冊商問詢而被刪除的域名進行續費的,則該域名必須置于注冊商保留狀態,直至注冊人提供最新準確的 Whois 信息。 除注冊商委任協議 (RAA) 要求已注冊名稱持有人作出盡其所知,域名的注冊或使用均不會 侵犯他人合法權利的聲明外,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UDRP")也要求作出相同聲明,而且須額外聲明,域名的注冊并非出于非法目的,且其使用不會違反任何適用法律。 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 (UDRP) 還要求已注冊名稱持有人遵循強制性行政處理程序,并按 照該政策的規定解決爭議。這些強制性行政管理程序(見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 (UDRP) 中所述)是由一位經互聯網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 (ICANN) 批準的 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 (UDRP) 爭議解決方案提供商 之前提交的爭議解決程序 (見 http://www.icann.org/zh/dndr/udrp/approved-providers-zh.htm),符合 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 (UDRP) 行政管理程序統一規則 (見 http://www.icann.org/zh/dndr/udrp/uniform-rules-zh.htm)。遵循強制性行政管理程序的 規定并不意味著已注冊名稱持有人可以免于因相同或類似行為而向其提起的司法訴訟程序。 與注冊商委任協議 (RAA) 相關司法規定類似,遵循強制性行政管理程序的規定意味著,已注冊名稱持有人不得就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 (UDRP) 提供商對根據 UDRP 正當提出之爭議的解決能力提出異議。 根據 在注冊商之間轉讓注冊的政策,已注冊名稱持有人有權在注冊商之間轉讓域名注冊。 轉讓政策針對注冊商必須回應轉讓請求的情況規定了時間限制條款。轉讓權不屬于絕對權,互聯網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 (ICANN) 和注冊機構政策可對轉讓權設定限制,包括:限制轉讓域名的時間(從創建日期或早期轉讓開始計算)、要求已注冊名稱持有人提供注冊商審核所需的授權和文件。記錄注冊商僅可在以下情況下拒絕轉讓:
1 一般通用頂級域名 (gTLD) 已注冊名稱的生命周期示意圖位于 http://www.icann.org/en/registrars/gtld-lifecycle.htm 。該示意圖有助于參考域名到期后狀態的詳細信息。 2 域名狀態有正式的技術名稱,來自基于社區的互聯網征求意見草案。此處所需的狀態由注冊商設置,當注冊處于其中一種狀態時,即無法刪除域、也無法更改注冊,注冊商必須更改狀態才能更改注冊。 3 另外還有許多種可能 " 侵犯他人合法權利 " 的方式,如果潛在的已注冊名稱持有人擔心域名的注冊或使用會侵犯他人權利,則應征求獨立建議。 4 可能還有其他管轄區可以裁決與已注冊名稱的使用有關的爭議,但注冊商委任協議 (RAA) 并未規定其他任何管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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