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五互聯服務等級協議
本服務等級協議(Service Level Agreement,簡稱 “SLA”)規定了三五互聯向客戶提供的彈性云服務器的服務可用性等級指標及賠償方案。本協議涉及的定義及條款均針對單臺彈性云服務器。請您務必審慎閱讀、充分理解各條款內容,限制、免責條款或者其他涉及您重大權益的條款可能會以加粗、加下劃線等形式提示您重點注意。
除非您已充分閱讀、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協議所有條款,否則,請您不要購買本服務。您單擊“同意”、“下一步”或您的購買、使用等行為或者您以其他任何明示或者默示方式表示接受本協議的,即視為您已閱讀并同意本協議的約束。本協議即在您與三五互聯之間產生法律效力,成為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
一、定義
1.1服務周期:一個服務周期為一個自然月。
1.2服務周期總分鐘數:按照服務周期內的總天數 × 24(小時)× 60(分鐘)計算。
計算。
1.3服務不可用:當一臺設置了出入允許規則的云服務器以TCP或者UDP協議與任一IP地址的雙向(出/入)都無法聯通,且該狀態持續一分鐘以上,視為該分鐘內云服務器不可用。
1.4服務不可用分鐘數: 在一個服務周期內單臺云服務器不可用分鐘數之和。
1.5月度服務費:客戶在一個服務周期(即自然月)中就單臺云服務器所支付的服務費用總額,如客戶一次性支付多個月份的服務費,則將按照所購買的月數分攤計算月度服務費。月度服務費不含用代金券、優惠券、服務費減免等抵扣的費用。
二、服務可用性
2.1 服務可用性計算方式
服務可用性=(服務周期總分鐘數 - 服務不可用分鐘數)/服務周期總分鐘數×100%
2.2 服務可用性承諾
三五互聯承諾一個服務周期內的服務可用性不低于99.975%,如未達到上述可用性標準(屬于免責條款情形的除外),您可以根據本協議第3條約定獲得賠償。
說明:假設當月為30天,服務周期可用時間應為 30天 × 24小時 × 60分鐘 × 99.975% = 43189.2分鐘,即當月可存在 43200 - 43189.2 = 10.8分鐘的不可用時間。
三、賠償方案
3.1賠償標準
如服務可用性低于99.975%,您有權按照如下條款約定獲得賠償。賠償方式以發放云服務器新購代金券 的形式實現(發放的代金券不能折現、不開具發票,不可轉讓、贈予等),且賠償總額不超過未達到服務可用性承諾當月客戶就該彈性云服務器支付的月度服務費(不含用代金券抵扣的費用)。
| 服務可用性 | 賠償代金券金額 |
低于99.975%但等于或高于99% | 月度服務費的10% |
低于99%但等于或高于95% | 月度服務費的25% |
低于95% | 月度服務費的100% |
3.2賠償申請方式及時限
您可以在每月第五(5)個工作日后對上個月沒有達到可用性的彈性云服務器提出賠償申請。僅可通過您相應賬戶提交工單申請賠償。您提出賠償申請后三五互聯會進行核實,若雙方出現爭議的,雙方均同意最終以三五互聯后臺記錄為準。賠償申請必須限于在云服務器沒有達到服務可用性的相關月份結束后兩(2)個月內提出。超出申請時限的賠償申請將不被受理。
四、免責條款
由以下原因導致的服務不可用,相應服務不可用時間不屬于服務不可用的計算范疇和賠償范疇,三五互聯無須向您承擔責任:
4.1 任何三五互聯所屬設備以外的網絡、設備故障或配置調整引起的;
4.2 客戶的應用程序受到網絡攻擊而引起的;
4.3 客戶維護不當或保密不當致使數據、口令、密碼等丟失或泄漏所引起的;
4.4 客戶的疏忽或由客戶授權的操作所引起的;
4.5 客戶未遵循三五互聯產品使用文檔或使用建議引起的不可用;
4.6 由于客戶所安裝軟件或者其他非三五互聯直接運營的第三方軟件或者配置引起的錯誤;
4.7 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地震、火災、洪水、瘟疫流行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行為、電信主干線路中斷、黑客、網絡堵塞、電信部門技術調整和政府管制等不可抗力引起的不可用。
4.8 由于客戶違反《三五互聯云服務器服務條款》導致的服務器被暫停或終止。
4.9 《三五互聯云服務器服務條款》 中所描述的三五互聯對彈性云服務器的常規維護和升級所引起的情況。
4.10 非三五互聯原因造成的服務不可用或服務不達標的情況。
4.11 屬于相關法律法規、相關協議、相關規則或三五互聯單獨發布的相關規則、說明等中所述的三五互聯可以免責、免除賠償責任等的情況。
五、其他
5.1 雙方確認并在此認可:在任何情況下,若您在使用本服務過程中因三五互聯違約原因造成您損失的,三五互聯的違約賠償總額不超過您已經支付的相應違約服務對應的服務費總額。
5.2 本云服務器服務等級協議自2022年10月10日生效。三五互聯有權根據變化適時或必要時對本協議條款做出修改,您可以在三五互聯官網的最新版本中查閱相關協議條款。如您不同意三五互聯對協議所做的修改,您有權停止使用本服務,如您繼續使用本服務,則視為您接受修改后的協議。
5.3 本協議作為《三五互聯云服務器服務條款》的附屬協議,具有與《三五互聯云服務器服務條款》同等效力,本協議未約定事項,您需遵守《三五互聯云服務器服務條款》的相關約定。若本協議與《三五互聯云服務器服務條款》中的條款相沖突或不一致,則以本協議為準,但僅在該沖突或不一致范圍內適用。(完)